A. 股票 |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
A. 債務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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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存款證 | 由《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存款證。存款證在申請人/投資者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而投資金額以最低投資門檻的10%(即300萬港元)為上限,並須在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後購買;而該等存款證亦須在作出投資後至存款證到期日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由申請人/投資者絕對實益擁有。這類存款證到期時須轉換為在申請人/投資者購入時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 |
D. 後償價項 | 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香港法例第155L章)附表4B及4C的規定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後償債項; |
E.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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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637章)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 本段的私人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及上文第E IV段的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7的總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

修訂通知-同意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及主協議附錄(包括 適合於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參加者之補充條款及細則) (2026年5月1 日生效)
同意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及主協議附錄(包括 適合於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參加者之補充條款及細則) (2025年10月27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