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证明(须附有您的姓名):

住址证明(须附有您的姓名):


非香港居民:

  1. 由政府发出并附有照片及目前住址的驾驶执照或国民身份证,或最近三个月内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成员国的受规管银行发出的银行月结单。

香港居民:

  1. 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公共服务账单;
  2. 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流动电话或收费电视服务月结单;
  3. 最近三个月内由政府部门或机构发出的函件;
  4. 最近三个月内由香港受规管金融机构发出的月结单;
  5. 本行职员到访有关住宅地址的记录;
  6. 客户就本行寄往客户提供的地址的函件所签署的收讫确认;
  7. (如属学生、家庭主妇或长者而他们未能提供附有其姓名的地址证明)申请人直系亲属发出的函件,确认申请人居于该香港、澳门或中国内地的地址并述明申请人与该直系亲属的关系,连同该直系亲属居于同一地址的证明;
  8. 由香港的长者或残疾人士护理或住宿院舍发出的函件,而本行信纳可用以确定申请人居住的地址;
  9. 由香港的大学或学院发出的函件,而本行信纳可用以确定申请人居住的地址;
  10. 经税务局加盖厘印的香港租约;
  11. 现行有效并由相关领事馆盖章的香港家庭佣工雇佣合约(雇主姓名应与申请人护照内的签证相符);
  12. 由香港雇主发出的函件连同受雇证明,而本行信纳可用以确定申请人居住的地址;
  13. 由律师发出的购买物业证明,或确认物业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注意 :

  • 本行并不接受以邮政信箱地址作为住宅地址。
  • 如该地址与住址不相同,亦须提交永久地址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