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有關大灣區跨境理財通的《常見問題》

  • 南向通指內地合資格投資者可通過指定管道,投資香港銀行銷售的合資格理財產品。
  • 客戶須在有關的香港銀行指定的內地伙伴銀行設有一個有跨境匯款功能的銀行賬戶(「匯款專戶」),其香港銀行則會為客戶在香港開設有投資功能的大灣區跨境理財通南向通專戶(「南向通專戶」),並與其內地的匯款專戶綁定, 形成「一對一」配對。
  • 其後,客戶可透過在內地的匯款專戶匯款到香港銀行的南向通專戶,並透過該南向通專戶購買香港銀行銷售的合資格理財產品。
內地投資者須符合內地及香港的監管機構訂明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 以個人名義作投資,不接受以聯名形式或公司客戶作投資;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具有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戶籍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5年;
  • 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驗及符合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淨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 經香港銀行評估為不屬於特別關顧客戶。
所有開戶都需要獲得香港銀行的審批。您亦可瀏覽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網頁了解更多資訊。
內地投資者可經內地夥伴銀行以見證開戶方式申請開立或親身前往有關的香港銀行申請開立。
可以,但您須提供匯款專戶號碼,供香港銀行完成配對後,才能啟動南向通專戶。
  • 跨境理財通的跨境資金流動受總額度及個人額度限制,並以透過綁定匯款及南向通專戶以形成資金閉環流動,確保資金只可用於投資合資格理財產品。因此,客戶只能透過內地綁定的匯款專戶進行跨境撥款、收款、及收取南向通下的投資回報。
  • 南向通專戶的資金只能用作購買合資格的理財產品,或匯回匯款專戶。
  • 除已綁定的匯款專戶外,客戶不得把南向通專戶的資金轉至其他賬戶(包括非香港的賬戶),不得從南向通專戶提取現鈔,不得把南向通專戶的資產作質押、槓桿、保證等用途。
  • 南向通專戶只能接收由匯款專戶匯入的人民幣款項,或向匯款專戶匯出人民幣款項;無論客戶投資的理財產品結算貨幣為何,退出投資並把資金匯回匯款專戶時,須把資金兌換回人民幣。
  • 所有在匯款專戶和南向通專戶之間的跨境匯款,必須以人民幣進行,即內地伙伴銀行的匯款專戶只能跨境匯出或接受人民幣資金。
  • 香港銀行會為客戶提供外匯兌換服務,以購買港幣和外幣計價的合資格產品,客戶也可以透過南向通專戶直接投資離岸市場以人民幣計價的合資格產品。
每名合資格南向通投資者,在任何時候只能開立一個匯款專戶和一個南向通專戶。
  • 個人額度以淨額計算。客戶累計通過匯款專戶淨匯款至南向通專戶的金額,在任何時候均不多於個人額度。
  • 每名投資者的個人額度為 100 萬元人民幣。
  • 南向通個人額度的使用量計算方式如下:
    南向通個人額度使用量 = 由內地匯至香港和澳門的資金總額 – 由香港和澳門匯至內地的資金總額。
    • 例子一﹕
      由內地匯至香港50萬元人民幣,再由香港匯至內地10萬元人民幣,個人額度使用量為40萬元人民幣,匯款額度餘額為60萬元人民幣。
    • 例子二﹕
      由內地匯至香港50萬元人民幣,投資獲利後由香港匯至內地60萬元人民幣,個人額度使用量為-10萬元人民幣,匯款額度餘額為110萬元人民幣。
  • 如淨匯入南向通專戶的資金超出個人額度上限,香港銀行可以拒絕接收款項,並通知內地伙伴銀行,把整筆匯款原路退回匯款專戶。
  • 另外,個人額度之使用亦受總額度影響,詳見 8. 總額度。
  • 監管機構有機會不時更改有關個人額度的金額。
總額度指通過南向通由內地匯出至香港和澳門的資金總額。總額度以淨額計算。累計通過南向通淨流入至所有內地伙伴銀行的資金,在任何時候不可多於總額度。
  • 南向通總額度暫定為 1,500 億元人民幣。
  • 客戶需注意總額度的限制對客戶可能的影響和相關風險,例如銀行有可能會因總額度用罄而暫停處理某客戶南向通相關的從內地匯至香港的匯款指示,由從香港匯返回內地的匯款及已匯款到南向通專戶的投資指示則不受影響。
  • 監管機構有機會不時更改有關總額度的金額。
南向通下的理財產品包括
  • 投資產品(不包括透過香港交易所交易和交收的上市產品)
    “低” 風險至 “中” 風險及 “非複雜” 的產品
    (1) 在香港註冊成立、和經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基金;
    (2) 債券
  • 存款
    人民幣、港元和外幣存款,包括美元、歐元、英鎊、澳元、新西蘭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日圓及新加坡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