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證明(須附有您的姓名)
住址證明(須附有您的姓名):
- 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公共服務賬單;
- 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流動電話或收費電視服務月結單;
- 最近三個月內由政府部門或機構發出的函件;
- 最近三個月內由香港受規管金融機構發出的月結單;
- 本行職員到訪有關住宅地址的記錄;
- 客戶就本行寄往客戶提供的地址的函件所簽署的收訖確認;
- (如屬學生、家庭主婦或長者而他們未能提供附有其姓名的地址證明)申請人直系親屬發出的函件,確認申請人居於該香港、澳門或中國內地的地址並述明申請人與該直系親屬的關係,連同該直系親屬居於同一地址的證明;
- 由香港的長者或殘疾人士護理或住宿院舍發出的函件,而本行信納可用以確定申請人居住的地址;
- 由香港的大學或學院發出的函件,而本行信納可用以確定申請人居住的地址;
- 經稅務局加蓋釐印的香港租約;
- 現行有效並由相關領事館蓋章的香港家庭傭工僱傭合約(僱主姓名應與申請人護照內的簽證相符);
- 由香港僱主發出的函件連同受僱證明,而本行信納可用以確定申請人居住的地址;
- 由律師發出的購買物業證明,或確認物業所有權的法律文件;
- (如屬非香港居民)由政府發出並附有照片及目前住址的駕駛執照或國民身份證,或最近三個月內由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成員國的受規管銀行發出的銀行月結單。.
注意 :
- 本行並不接受以郵政信箱地址作為住宅地址。
- 如該地址與住址不相同,亦須提交永久地址的證明文件。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