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政策通

本通告列載 DBS Bank Ltd1及其所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直接及間接附屬公司(但星展唯高達香港有限公司2則除 )(各稱「本公司)的資料政策。為免產生疑問,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3亦包括在內。本通告的條文構成資料當事人所持 有的本公司帳戶的條款及細則及 / 或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訂立的協議或安排的一部分。如有任何歧義,概以本通告的條文為 準。

就本通告的目的而言,「星展集團」指 DBS Bank Ltd 及其分行、控股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公司及聯屬機構(包括該等附 屬公司或聯屬機構的分行或辦事處)

本通告內對「資料當事人」的提述指本公司客戶及向本公司提供資料(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所界定的個人 資料)的其他類型人士,包括但不限於銀行 / 金融服務及授信申請人、基於對本公司負有的責任而出任擔保人及提供抵押、擔 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股東、董事、公司職員及經理、獨資經營者、合夥人、供應商、承包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 約對手。


1 於星加坡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2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3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1. 資料當事人在各項事情上如開立或延續帳戶、設立或延續銀行授信、要求提供銀行或其他金融服務,或向本公司及資料 當事人提供資源或服務時,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2. 若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帳戶、設立或延續銀行授信、提供銀行或其他金融服務,或接納 或延續資源或服務供應。
  3. 在本公司與資料當事人延續正常業務往來期間,例如當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存款、發出指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作爲本 公司所提供服務一部分的交易時,本公司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本公司亦會向第三方(包括資料當事人因本公司 產品及服務的推廣以及申請本公司產品及服務而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集與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資料。
  4.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的用途將視乎其與本公司的關係性質而有所不同;大致而言,可包括下列任何或所有用途:
    1. 考慮、評估及處理銀行及 / 或其他金融服務及授信的申請;
    2. 由本公司或向本公司或資料當事人提供的服務及借貸授信的運作;
    3. 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狀況查詢)
    4. 進行信貸及其他狀況審查;
    5.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審查及追收債務;
    6. 確保資料當事人的信用維持良好;
    7. 研發及 / 或設計供資料當事人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8.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項目(詳情請參閱以下(h))
    9. 執行內部監控措施,包括確定本公司與資料當事人相互間的債務;
    10. 履行財資管理職能;
    11. 根據資料當事人所持有的本公司帳戶的條款及細則提供投資管理、交易及顧問、託管及其他服務;
    12. 執行資料當事人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為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抵押品的人士追收欠款;
    13. 為資料當事人或非資料當事人作營運用途、信貸評估、信貸評分模式或統計分析(包括在前述各情況下,作行為分 析及評估與星展集團的整體關係,當中包括將資料用於遵守星展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 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星展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 務、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4. 遵守根據下列各項而適用於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或期望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應遵守的披露及 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相 關規定,包括涉及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規定)
      2.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 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例如由稅務局作出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導,包 括涉及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指引或指導)
      3.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 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 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 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15. 讓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 與人或附屬參與人可評估、訂立及處理涉及有關該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16. 本公司在提供特定服務或授信時特別設立的用途。有關程序包括配對程序(如該條例所界定,但大致包括比較資料當 事人的兩組或更多資料,以決定採取不符合資料當事人利益的行動,例如否決申請);及
    17. 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及有關的用途,包括尋求專業意見。 本公司僅於上述用途上合理地需要或適用法律規定的期間保存有關資料。這包括在處理與以上任何用途有關的查詢而合 理地需要的期間內保存有關資料。
  5. 本公司對其所持的資料當事人資料將會保密,但本公司可以因(d)段所列的用途而把有關資料提供予下列人士(不論是否 在香港境內)
    1. 任何星展集團成員、代理人、承包商,或向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提供與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 業務運作上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支付、債務追收或證券結算、資料處理或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或其 附屬公司、控股公司或關連公司)
    2. 曾向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明示或默示地承諾將有關資料保密的任何其他人士;
    3. 任何認可機構(定義見《銀行業條例》)或於另一司法管轄區與資料當事人進行或擬進行交易的其他類似性質的認可 或受規管實體;
    4. 向支票開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副本(當中可能載有支票收款人的資料)的付款銀行;
    5. 資料當事人因申請本公司的銀行及 / 或其他金融產品及服務而選擇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6.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而在資料當事人拖欠款項的情況下,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7.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根據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具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 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 出的並期望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與本地 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 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 料的任何人士;
    8.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 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承讓人;及
    9. (1) 任何星展集團成員;

(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年資奬賞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公司及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該等聯營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列於相關服務與產品(視屬何 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內)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6) 獲本公司聘用作(d)(viii)段所列用途的外聘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專業顧問、寄件服務公司、電訊公司、電話 推廣及直銷服務代理、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處理公司、資訊科技公司及市場調查公司)

  1. 就以上(d)(iv)段的目的而言,本公司可不時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及提取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以檢討任何與 信貸安排相關的下述事項:
    1. 增加信貸額;
    2. 縮減信貸額(包括終止信貸或降低信貸額);或
    3. 與資料當事人制訂或實行債務安排計劃。 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時,必須符合根據該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 守則》(「該守則」)及其他相關的監管規定。
  2. 本公司不時就按揭收集或持有的所有資料當中,本公司可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關於資料當事人的按揭帳戶一般資料 (包括其可能不時更新的任何資料) 該等按揭帳戶一般資料指資料當事人的以下資料︰全名、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香港身 份證或旅遊證件號碼、出生日期、地址、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號碼、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狀況( 生效、已結束、已撇帳)、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會使用由本公司提供的按揭帳戶一般資料統計個別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 不時持有的按揭宗數,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讓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該守則的規定所限)。
  3. 在直銷推廣中使用資料

本公司擬把資料當事人的資料用於直銷推廣,而本公司爲該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 意:

  1. 本公司或會將本公司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聯絡資料、産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爲、財務背景及 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銷推廣;
  2.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産品及項目: (1) 財務、保險、卡(指可用作提取現金或支付貨品及服務費用的任何卡,包括信用卡、扣帳卡、自動櫃員機提款 卡、Cashline 卡及儲值卡)、銀行及相關服務與産品; (2) 獎賞、客戶年資獎賞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與産品; (3) 本公司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提供的服務及産品(該等聯營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列於相關服務與産品(視屬何情況 而定)的申請表格內);及 (4) 爲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3. 上述服務、産品及項目或會由本公司及/或以下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 (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年資獎賞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公司及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4. 除促銷上述服務、産品及項目之外,本公司亦擬將以上(h)(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h)(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 士,以供該等人士用以促銷該等服務、産品及項目,而本公司爲此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 )
  5. 本公司如以上(h)(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可能會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如本公司會因提供資料予其 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本公司會於以上(h)(iv)段所述徵求資料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 資料當事人。

如資料當事人不希望本公司如上所述將其資料用於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銷推廣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隨時通知本公司以 行使其拒絶直銷推廣的權利,此安排並不收取任何費用。(如選擇拒絶直銷推廣,請填妥並交回拒絶直銷推廣表格。該 表格可在本公司網頁(www.dbs.com.hk)下載或於本公司任何分行索取。)

  1. 根據及按照該條例及該守則的條款,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1.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2.  要求本公司更正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3.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並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及

就本公司已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個人信貸資料(包括關於按揭的資料)方面:

  1. 要求獲告知會慣常地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的資料項目;
  2. 要求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及更正資料要求;及
  3. 於悉數清償欠款以終止帳戶時,指示本公司要求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其資料庫中刪除與該已結束的帳戶有 關的任何資料,惟是項指示必須於帳戶終止後五年內發出,且該帳戶在緊接帳戶終止之前五年內,並無超過 60 天的拖欠還款紀錄。
  1. 如戶口出現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出現拖欠日期起計 60 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帳(除了因破產令導致之外) 否則由信貸資料機構所持有的帳戶還款資料可在該拖欠款項全數清還後繼續保留五年。帳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 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本公司最近一次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帳戶資料之前不超過 31 天的期間)所支付的還款額、剩 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超過 60 天的欠 帳的日期(如有))
  2. 如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戶口任何金額被撇帳,不論其帳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j))是否顯示有超過 60 的欠帳,由信貸資料機構所持有的帳戶還款資料可在該拖欠款項全數清還後繼續保留五年,或由資料當事人獲解除破產 (其須提出證據將此事通知信貸資料機構)的日期起計保留五年(以較先出現的情況計算)
  3. 本公司考慮任何信貸申請或不時進行信貸審查時,可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取有關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或查閱資料當 事人的資料庫。假如資料當事人希望查閱該信貸報告,本公司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4. 本公司或前文(e)段所指從本公司取得有關資料的任何人士可在或可向其認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資料當 事人的資料。該等資料亦可根據該國當地的慣例和法律、規則和規例(包括任何政府措施和指令)而處理、保存、轉移或 披露。
  5. 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6. 本通告並不限制資料當事人根據該條例所享有的權利。
  7. 根據該條例,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閱或更正資料,或索取資料以了解本公司的資料政策和慣例及所持有的資料種類。此 等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港島東華蘭路 18

港島東中心 10

DBS Bank Ltd, Hong Kong Branch /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資料保護主任

傳真: 2536 4307

  1. 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年九月

若閣下已向本行發出拒收要求,請勿再向本行發出相同要求,以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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