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認可機構訂購土地註冊處電子提示服務的同意書:

為加強認可機構的信貸風險管理並應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要求,土地註冊處向認可機構提供的電子提示服務(「電子服務」)允許認可機構(即受金管局監管的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認可機構」)在徵得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要求的業主的同意後,就認可機構持有按揭或押記的物業訂購電子郵件通知服務。

爲允許認可機構在閣下向其提供閣下物業作抵押或押記後訂購電子服務,閣下須明確地同意並允許土地註冊處在閣下物業的按揭或押記交付辦理註冊時,向相關認可機構發出通知。閣下的同意書將涵蓋閣下列於本表格中的所有物業(「相關物業」)。閣下亦可選擇就閣下相關物業所註冊的按揭或押記獲得通知。

閣下若不按照以下格式作出確認同意,不一定代表閣下的貸款申請將被拒絕,但相關認可機構將無法就閣下的相關物業訂購電子服務,並將不會就閣下相關物業按揭或押記的註冊獲得通知。這並不妨礙相關認可機構透過查閲土地登記冊或土地註冊處備存的其他土地紀錄獲得閣下相關物業的資料。

如閣下同意訂購土地註冊處電子提示服務,則代表閣下特此就以下事項給予明示同意:

  1.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就閣下/你們的相關物業申請訂購電子服務時,向土地註冊處提供以下資料:
    1. 閣下/你們相關物業的物業參考編號;
    2. 閣下/你們的姓名/名稱及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公司編號;
    3. 以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為受益人的押記或按揭文件的註冊摘要編號;及
    4. 本同意書的副本一份;
  2. 土地註冊處將上文 (a) 款所述的資料及其不時管有的其他資料用以提供電子服務,尤其是用於就閣下/你們相關物業的按揭或押記交付辦理註冊之事宜發出電郵通知;
  3. 土地註冊處就閣下/你們相關物業的任何押記或按揭交付辦理註冊之事宜向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發出包含以下詳情的電郵通知:
    1. 文書日期;
    2. 文書的註冊摘要編號;
    3. 交付文書的日期;
    4. 文書性質;
    5. 物業參考編號;及
    6. 物業地址或地段編號;
  4.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在下述情況下通知土地註冊處終止電子服務:
    1. 以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爲受益人的押記/按揭已獲解除或轉讓予另一承按人;或
    2. 相關物業業權已轉變(如知悉);或
    3. 業主(如為共同擁有物業,則指任何共同業主)透過書面通知撤回其同意書;或
    4.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認可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 章)被撤銷。

如閣下不同意以上内容,閣下理解這代表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將不能就閣下的相關物業訂購電子服務,並可能會影響閣下的貸款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