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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分期貸款條款及細則
私人分期貸款條款及細則
接納本條款及細則
當本人申請定額私人貸款、特快私人貸款、稅務貸款或「貸易清」私人貸款(「貸款」) ,即被視為本人已閱讀、明白及接受本條款及細則。
貸款批核及條件
貸款批核與否及適用於貸款的條款(包括金額、還款期及適用於貸款的利率) 由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銀行」,包括其繼承人及承讓人) 絕對酌情決定,並取決於本人是否符合以下條件以令銀行滿意:
(甲) 提供銀行需要及可自行核實的所有證明文件;
(乙) 銀行查閱並滿意本人於信貸資料機構的信貸記錄;
(丙) 就「貸易清」私人貸款申請而言(i) 降低任何信用卡及/或貸款戶口的信用額;(ii) 應銀行要求取消本人於其他財務機構開設的信用卡及/或貸款戶口。
取消申請
辦理程序一經開始,除非得到銀行同意,本人不可取消本貸款申請。如銀行酌情批准取消本人的貸款申請,本人須向銀行支付所有與該項註銷有關的合理支出及費用。
就「貸易清」私人貸款的承諾
如貸款為「貸易清」私人貸款,本人向銀行承諾:
(甲) 本人不會:
(i) 將本人已同意降低信用額的信用卡及/或貸款戶口的信用額提高;
(ii) 重新申請已同意取消的信用卡及/或重開已同意取消的貸款戶口;
(iii) 在提取貸款後12個月內提高任何現有信用卡及/或貸款戶口的信用額;或
(iv) 在提取貸款後12個月內向其他財務機構申請任何新的無抵押貸款。
(乙) 若銀行所批核的貸款額少於本人於貸款申請表上所述欠其他財務機構的債務總額時,本人需自行負責有關差額及向有關財務機構繳付有關差額。
立即清還全部貸款
本人同意應銀行要求清還貸款的全部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銀行有權在事前不發通知的情況下,覆核、修改、減少及/或取消此貸款並要求本人立即清還全部未償還貸款本金及其利息。
每月還款
本人同意於每月還款日或之前繳付每月還款額,銀行有酌情權:
(甲) 按銀行的決定將每月還款額分配於本金、利息及手續費;及/或
(乙) 於每月還款日,從本人的賬戶中扣除每月還款額 (此等詞語在本文內的意義,與在銀行給本人有關貸款的通知函內的意義相同)。如某月的每月還款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銀行將於前一個結算日從本人的賬戶中過賬。如每月還款日為29、30或31號,而某月並沒有該等日子,銀行將於該月的最後一個結算日從本人的賬戶中過賬。除非得到銀行同意,本人不可更改每月還款日。如銀行酌情批准更改每月還款日,本人須向銀行支付所有與該項更改有關的合理支出及費用。
逾期還款費用
就本人未能在到期時全數繳交每月還款額的每一個月,銀行會徵收:
(甲) 逾期未償還的每月還款額總額的百分之三的逾期還款利息;及
(乙) 港幣三百元的逾期還款手續費。
提早清還全部貸款
提早清還全部貸款的申請必須於最少七個工作天前以書面向銀行提出,本人除應繳付貸款本金餘額(包括任何欠債)、未繳手續費及計算至下一個還款日的利息外,並須再支付提早清還行政費(「提早清還金額」)。提早清還行政費將按餘下還款期的年數 (不足一年亦以一年計算) 計算,每年為貸款本金的百分之一點五。銀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貸款本金及利息餘額的計算方法。若本人要求,銀行可發出証明書以確認有關貸款的本金、應付利息、應收取費用和提早清還行政費。除非有明顯誤差,否則該証明書對本人有約束力及具決定性。如本人一次過支付一筆款項(「整筆還款」)予銀行,而整筆還款不足以繳付提早清還金額,本人同意銀行可保留整筆還款作為預付金額,並於每月還款日從整筆還款扣除每月還款額,直至整筆還款扣清為止。銀行隨後可於每月還款日,從本人的賬戶中扣除每月還款額或其部分(如適用),直至貸款全部清還為止。除非本人在給予銀行書面通知後得到銀行同意,本人不可取回整筆還款或任何餘下部分。如銀行酌情批准退還任何款項予本人,本人須向銀行支付與該項退款有關的合理支出及費用。
結欠及結餘互相抵銷
除依法可享有的一般留置權或類似權利外,銀行可在任何時間無需事先通知本人,將本人的所有或任何賬戶(不論是單名或與其他人聯名)與本人拖欠銀行的債務合併或綜合處理,並將該等賬戶中任何結餘款額抵銷或轉移,以清償本人拖欠銀行的債務(不論該債務是主要的、附屬的、個別的、共同的或是其他貨幣的)。如果本人欠銀行的債務因任何或有或待發事件而尚未需要償還,則在該或有或待發事件發生之前,銀行有權暫停支付任何款項予本人任何賬戶,其金額以保留一筆數額足以支付相關債務為限。
銀行收費
若任何還款因款項不足而無法完成,本人須向銀行支付手續費,該費用已詳列於不時有效的銀行服務收費表。本人並授權銀行從本人的貸款戶口扣除必須支付的費用。
修訂
銀行會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將收費及費用或本條款及細則的修訂,於該修訂生效前最少三十日通知本人,若本人於該等修訂的生效日後繼續使用該貸款戶口或仍有未償還貸款,則該等修訂即對本人具有約束力。
追討債務的費用
銀行有權採取其合理地認為適當的任何步驟及行動,以行使權利要求償還貸款和有關利息及執行本條款及細則,包括但不限於僱用律師及第三方債務追討代理人追討本人所欠銀行的任何債務。本人須應銀行要求,負責賠償銀行由此等步驟及行動所引致的一切合理費用,惟本人須賠償的該等代理人的收費總額於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有關債務的百分之三十。本人並同意及授權銀行向該等人士披露有關資料以作追討債務用途。
通知安排
由銀行發出予本人的函件,如由專人送遞,在親身送遞或留放於有關地址後,即可視為已送達本人。如採用郵遞,於寄出後四十八小時即可視為已寄達本人。本人所申報的個人資料如有任何更改(包括地址、職業、永久居留地或電話號碼),本人應從速以書面通知銀行。如本人有任何困難而未能償還債務,或未能對銀行履行因貸款引起的付款,本人亦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銀行。
行使條款及細則的權利
銀行所作的任何行動或遺漏、延遲或沒有行使或執行任何權利,並不表示銀行放棄該等權利。銀行單次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行使任何權利時有欠妥之處,均不足以妨礙銀行另行或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
其他
本條款及細則:
(甲) 適用於本人個人,本人不可轉讓本人的權利或義務,惟銀行可轉讓或處置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及義務;
(乙) 本人的執行人、管理人或私人代表均受本條款及細則所約束;及
(丙)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所管轄及據其解釋,任何條款如對任何責任施以豁免或限制,均以不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定為限。本條款及細則中任何條款如因任何理由而失效,則失效範圍僅為該條款,而不會影響其餘條款的效力。
稅務
本人同意受銀行不時發出的稅務要求通知內所訂明有關報稅、預扣稅及相關要求的條款約束。此等條款是因提述而被納入本條款及細則內,並構成當中的一部分。如本人需索取稅務要求通知,可向銀行的分行索取或在銀行網站(www.dbs.com/hk)下載。
第三者權利
任何人士若非本條款及細則的一方,不可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
與銀行董事/僱員等的關係
(甲) 銀行作為持牌銀行,在向任何與銀行、其附屬公司或聯繫公司的董事、僱員、控權人或小股東控權人有關連的人士(「關連人士」)提供貸款時須遵守若干限制。除非另有向銀行聲明或披露,本人向銀行確認本身並非關連人士。本人承諾在尚欠銀行貸款或其他負債的期間內,如本人在任何時間成為關連人士,本人將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銀行。
(乙) 就本18條條款而言,以下詞語的定義如下:
「控權人」及「小股東控權人」具有《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之下《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中對關連一方的風險承擔的條款所界定的意思;
「附屬公司」具有《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所界定的意思;及
「聯繫公司」就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方、被該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或與該方直接或間接受同一人控制的任何其他法律實體,而在本定義中,「控制」指(i)直接或間接擁有某一方50%或以上的有表決權股本;或(ii)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某一方50%或以上的表決權;或(iii)某一方能夠(不論直接或間接及不論藉著擁有股本、享有表決權、合約或其他方式)對另一方的管理及政策作出指令或控制另一方的董事會或同等組織的組成。
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版本
若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之間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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