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當您提供這些資料,即表示您確認該等資料準確完整。如這些資料失效,您同意將有關變更事項通知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銀行")。如果在任何情況下,您所提供的資料具有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即屬違法,您可被處以第3級罰款10,000港元。
請注意,您必須為香港稅務居民才能繼續是次申請。
1. 注意事項- 自我證明:
有關個人稅務居民身份自我證明的聲明
本人知悉及同意,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 章)有關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法律條文,(a)收集本自我證明所載資料並可備存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及美國聯邦所得稅申報用途,及(b)把該等資料和關於戶口持有人及任何須申報帳戶的資料(包括星展記錄中的資料)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申報,從而把資料轉交到戶口持有人作為稅務居民的居留司法管轄區的稅務當局,或根據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轉交予美國稅務局,或為確認或調查本自我證明內容而轉交予任何第三者,包括香港或海外任何政府當局(視情況而定)。
本人證明在此自我證明中提供的資料為真實、準確及完整。本人承諾,如情況有所改變,以致影響本表格所述的個人的稅務居民身份,或引致本自我證明所載的資料不正確,本人會通知星展,並會在情況發生改變後30日內,向星展提交一份已適當更新的自我證明表格。
本人證明,就與本自我證明相關的所有戶口而言,本人是戶口持有人,並且已同意星展為此個人稅務居民身份自我證明的目的收集、使用、披露和處理本人的個人資料。
本人聲明就本人所知所信,本自我證明內填報的所有資料和聲明均屬真實、正確和完整。
個人稅務居民身份自我證明的注意事項和聲明
這是由您向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 提供的自我證明,以作 (1) 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及 (2) 美國聯邦所得稅申報用途。
星展可把星展記錄中的資料及此自我證明收集所得的資料 (i) 為以上第(1)段的目的而交給稅務局,稅務局會將資料轉交到另一稅務管轄區的稅務當局;及 (ii) 倘若您是美國人,資料將為以上第(2)段的目的而交給美國稅務局。
此自我證明收集所得的資料將一直有效,直至與您的稅務狀況(例如更改居住的國家)或此自我證明內必須填寫的其他欄目資料有關的情況出現變動為止。若出現任何可導致此自我證明所提供的資料失實或不完整的情況變動,您必須在資料變更的30個曆日內通知星展,並提交最新的證明表格。
除不適用或特別註明外,必須填寫自我證明的所有項目。
若您向星展提交更新的自我證明表格,由於該表格將取代您之前提交的表格,所以您必須再次填寫有關稅務居住地的所有資料。
星展作為一家金融機構,不得提供稅務或法律意見。如對您的稅務居民身份有任何疑問,請與您的稅務顧問或當地稅務機關聯絡。
警告:就以上第(1)段而言,根據《稅務條例》第80(2E)條,如任何人在作出自我證明時,在明知一項陳述在要項上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或罔顧一項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下,作出該項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 級(即HK$10,000)罰款。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 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的聲明
a) 有關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 https://www.irs.gov/businesses/corporations/foreign-account-tax-compliance-act-fatca
b) 「美國人」的定義如下:
3. 共同匯報標準
a) 稅務居民
一般而言,要斷定某個人或實體是否屬一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會根據有關人士身處之地或逗留於該地的時間(例如是否在一個課稅年度超過183 天)。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稅務管轄區繳稅(例如增值稅、預扣稅或資本增值稅),並不會使該人士自動成為該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若干特別情況可能會導致該人士成為其他地方的居民,或同時成為超過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居民(雙重居住地)。每個司法管轄區均按其本身的規則釐定稅務居民身份的定義。這些司法管轄區在以下網站提供了相關資訊,說明如何釐定您是否該地居民: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請向您的律師或稅務顧問查詢關於您的稅務居民身份的事宜。
b) 稅務編號
「稅務編號」(包括具有等同功能的識辨編號) - 稅務編號是稅務管轄區向個人(或實體)分配獨有的字母與數字組合,用於識別個人(或實體)的身份,以便實施該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法律。有關可接受的稅務編號的更多詳細資訊刊載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
某些稅務管轄區不發出稅務編號。但是,這些稅務管轄區通常使用具有等同識辨功能的其他完整號碼(「具有等同功能的識辨號碼」)。此類號碼的例子包括:(a) (如屬個人)社會安全號碼/保險號碼、公民/個人身份/服務代碼/號碼,以及居民登記號碼;及(b)(如屬實體)商業登記/公司註冊代碼/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