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 Eminent Card 3%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簽賬回贈」推廣的條款及細則

  1. DBS Eminent Card 3%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簽賬回贈推廣 (「推廣」) 只適用於持有由星展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 (「銀行」) 發出的DBS Eminent Card,包括DBS Eminent Visa Signature Card 及 DBS Eminent Visa Platinum Card (「適用信用卡」)的主要持卡人 (「持卡人」)。
  2. 「推廣期」由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包括首尾兩天)。
  3. 如欲參與本推廣,持卡人須於2018年7月1日早上9時(香港時間)至2018年9月30日晚上11時59分(香港時間)(「登記期」)登入DBS Omni手機應用程式或網頁(go.dbs.com/hk-registration) 按下述步驟完成登記程序:
    1. 成功登記DBS Omni賬戶(已有DBS Omni賬戶的持卡人可跳過步驟i,直接按下述步驟ii開始登記程序);
    2. 以適用信用卡分別成功登記參加本推廣及「DBS Eminent Card無限回贈」計劃,並須細閱及確認接受有關推廣/計劃的條款及細則及按指示輸入所需資料。持卡人於成功登記後將獲發參考編號以供記錄及查詢之用。每張適用信用卡只需登記各推廣/計劃一次。如持卡人已自行登記或被自動登記「DBS Eminent Card無限回贈」計劃,則無須再次登記「DBS Eminent Card無限回贈」計劃。若持卡人未能於登記期內完成登記本推廣及「DBS Eminent Card無限回贈」計劃,將不符合資格參加本推廣。
  4. 如適用信用卡賬戶設有附屬卡,只需主卡持卡人登記。若持卡人未能於登記期內完成登記,將不符合資格參與本推廣。登記一經完成,不可取消或更改。
  5. 持卡人於登記期內按上述第 3條條款的指示以適用信用卡成功登記後,於推廣期內以其適用信用卡完成並已誌賬的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簽賬(「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簽賬」,定義見下述第 8 條條款)可獲3%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簽賬回贈(「獎賞」)。
  6. 獎賞已包括持卡人於「DBS Eminent Card無限回贈」計劃下應得的1%本地零售簽賬回贈或2%外幣零售簽賬回贈(「基本回贈」)。有關「DBS Eminent Card無限回贈」計劃的條款及細則可瀏覽go.dbs.com/hk-eminentrebate。持卡人於成功登記「DBS Eminent Card無限回贈」計劃後翌日起至計劃結束期間,以適用信用卡完成並已誌賬的「合資格簽賬」(有關「合資格簽賬」的定義可參閱「DBS Eminent Card無限回贈」計劃的條款及細則)可享基本回贈。
  7. 如持卡人的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簽賬為港幣或澳門幣,持卡人於本推廣可獲額外2%回贈(「額外獎賞」);如持卡人的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簽賬為外幣,持卡人可於本推廣獲額外1%回贈(「額外獎賞」)。額外獎賞將以現金回贈方式於2018年12月或以前存入適用信用卡戶口並顯示於月結單上。額外獎賞的計算將截至整數,小數位不被計算。
  8. 就本推廣而言,「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簽賬」是指根據VISA國際組織之商戶編號釐定為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的零售交易(「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簽賬」),沒有貨幣限制。為免產生疑問,以下類別的簽賬並不屬於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於香港以外的銷售點(就網上交易而言, 指商戶的登記及/或結算所在地)所進行的港幣交易(「DCC交易」)、網上繳費、已被取消、正在進行索償、退貨及/或退款的簽賬或銀行不時指定的其他類別簽賬。持卡人的簽賬是否界定為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簽賬,由銀行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
  9. 持卡人於不同適用信用卡賬戶所累積的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簽賬不可合併計算獎賞。如適用信用卡賬戶設有附屬卡,經附屬卡完成的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簽賬將被視為主卡的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簽賬以計算應得的獎賞。
  10. 銀行會根據銀行紀錄內的交易誌賬日期及時間決定任何交易是否符合本推廣的資格。如持卡人的交易紀錄與銀行的紀錄不符,概以銀行的紀錄為準。所有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簽賬交易,以交易日計算,須於本推廣期期間內完成。商戶在持卡人進行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網上交易並要求銀行批出授權時,該授權並不表示該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網上簽賬已誌賬。
  11. 獎賞不能轉讓,亦不可用作繳付最低付款額、兌換現金、信貸額或其他折扣/貨品/服務。
  12. 獎賞只適用於推廣期至給予獎賞期間,適用信用卡戶口信用狀況良好、仍然有效及無欠繳(一概由銀行全權酌情決定) 的持卡人。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持卡人是否合資格享有獎賞。
  13. 持卡人必須保留所有零售服飾及百貨公司簽賬的交易紀錄。如有爭議,銀行保留權利要求持卡人提供有關交易紀錄、其他文件或證據以作核實。已遞交的交易紀錄、文件及/或證據將不獲發還。如就任何簽賬,銀行的紀錄與持卡人的紀錄不符,概以銀行的紀錄為準。
  14. 任何人士若非本條款及細則的一方,不可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
  15. 持卡人必須不涉及任何濫用/違規,方可獲得獎賞,否則銀行將從持卡人的戶口扣除已獲贈的獎賞金額而無須另行通知,及/或採取行動以追討任何未償付金額。
  16. 銀行可以修訂本條款及細則及/或更改或終止本推廣。銀行的決定為最終定論。
  17. 如中、英文版本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