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銀行有限公司("DBS")於香港之業務及其香港之附屬公司將根據適用的香港法律及條例盡力保護資料的私隱。DBS及上述之附屬公司(個別稱為「公司」,統稱「星展香港集團」) , 包括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各自均遵守「星展香港集團」制定適用於香港及列於此通告內的資料政策。
| (a) |
本通告的條文為資料當事人所持有的任何一間「公司」之戶口的適用條款的一部份,或資料當事人已經或可能與「公司」訂立的協議或安排所涉及的條款的一部份。上述條款與本通告的條文如有任何岐異,概以本通告的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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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申請開立或維持戶口、建立或維持銀行授信、要求任何一間「公司」提供銀行或其他金融服務、向任何一間「公司」及資料當事人提供物資或服務時,資料當事人需要不時向有關「公司」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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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若未能向「公司」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無法開立或維持戶口、建立或維持銀行授信、提供銀行或其他金融服務,或接納或維持對「公司」及資料當事人的物資或服務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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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在持續與客戶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公司」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例如:當資料當事人開出支票、存款或發出指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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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資料當事人的有關資料將可能會用於不同用途,視乎資料當事人與「公司」關係的性質而定。大致而言,用途可包括下列全部或任何一項或多項:
| (i) |
處理銀行及/或金融服務及授信的申請; |
| (ii) |
由有關「公司」或向有關「公司」或資料當事人提供的服務及借貸授信(同時或並無提供卡)的日常運作; |
| (iii) |
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狀況查詢); |
| (iv) |
進行借貸及其他狀況審查; |
| (v) |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借貸審查及追收債務; |
| (vi) |
確保資料當事人的信用維持良好; |
| (vii) |
研究、設計供資料當事人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
| (viii) |
推廣以下服務及產品(有關「公司」可能或未必會就此收取酬金)︰
| (1) |
金融、保險、卡、銀行及有關服務及產品; |
| (2) |
獎賞、客戶奬賞或優惠計劃及有關服務及產品;及 |
| (3) |
由有關「公司」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提供的服務及產品(該等聯營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列於相關服務及產品(視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及 |
該等服務或產品可能會由以下各方提供及/或推廣:
| (1) |
有關「公司」及任何「銀行集團公司」; |
| (2) |
第三者財務機構、承保人、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
| (3) |
第三者獎賞、客戶奬賞或優惠計劃供應商;及 |
| (4) |
有關「公司」及任何「銀行集團公司」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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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x) |
執行內部監控措施包括確定銀行與資料當事人相互間的債務; |
| (x) |
履行財資管理職能; |
| (xi) |
根據資料當事人所持有的「公司」戶口的條款及細則提供投資管理、交易及顧問、託管及其他服務; |
| (xii) |
強制資料當事人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為資料當事人的義務提供抵押品的人仕追收欠款; |
| (xiii) |
為資料當事人或非資料當事人作營運用途、信貸評估、信貸評分模式或統計分析(包括在前述各情況下,行為分析及評估與「星展銀行集團」的整體關係) ; |
| (xiv) |
根據對有關「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具有約束力或適用於有關「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有關「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須遵守的任何適用法例、規例或法院指令的規定,或根據監管或其他機構所發出並預期有關「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及為達至該等指引之目的,而作出所需披露; |
| (xv) |
根據對「銀行集團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具有約束力或適用於「銀行集團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銀行集團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須遵守的任何法例、規例或法院指令的規定,或根據監管或其他機構所發出並預期有關「銀行集團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及為達至該等指引之目的,而作出所需披露(惟「銀行集團公司」須披露的資料,僅限於「銀行集團公司」在須作出披露時代表「公司」所持有的有關資料); |
| (xvi) |
協助「公司」或「銀行集團公司」的受讓人或建議受讓人或「公司」或「銀行集團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次級參與人,評估涉及有關該轉讓、參與或次級參與的交易; |
| (xvii) |
「公司」在提供個別服務或授信特別設立的用途。有關之程序包括配對程序(根據條例所定,但大致包括比較資料當事人的兩組或更多資料,以決定對於資料當事人作出的行動,例如否決申請);及 |
| (xviii) |
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及有關的用途。 |
「公司」僅於上述用途上需要或適用法例規定的期間保存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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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公司」對所持的資料當事人資料將會保密,但「公司」可以因(e)段所列的用途而把有關資料提供予下列類別人仕:
| (i) |
任何「銀行集團公司」、代理人、承包商、或向「公司」或「銀行集團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支付、債務追收或證券結算、資料處理或其他與其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之第三者服務供應商(或其附屬公司、控股公司或關連公司); |
| (ii) |
曾向「公司」或「銀行集團公司」明文或指示承諾將有關資料保密的任何其他人仕(包括「銀行集團公司」); |
| (iii) |
任何認可機構(定義見「銀行業條例」)或於另一司法權區與資料當事人進行或擬進行交易的其他類似性質的認可或受監管單位; |
| (iv) |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付款人的資料); |
| (v) |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而在拖欠款項情況下,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
| (vi) |
在(e)(xv)段的規限下,「公司」或「銀行集團公司」根據對「公司」或「銀行集團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具有約束力或適用於「公司」或「銀行集團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公司」或「銀行集團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須遵守的任何法例、規例或法院指令的規定,或根據監管或其他機構所發出並預期「公司」或「銀行集團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及為達至該等指引之目的,而須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仕; |
| (vii) |
「公司」或「銀行集團公司」的任何受讓人或建議受讓人,或「公司」或「銀行集團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次級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
| (viii) |
| (1) |
「銀行集團公司」; |
| (2) |
第三者財務機構、承保人、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
| (3) |
第三者獎賞、客戶奬賞及優惠計劃供應商;及 |
| (4) |
有關「公司」及任何「銀行集團公司」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該等聯營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列於相關服務及產品(視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及 |
| (5) |
「公司」委聘的外部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郵寄服務公司、電訊公司、電話推廣及直銷服務代理、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處理公司、資訊科技公司及市場調查公司) |
| 作(e)(viii)段所列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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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向任何或所有上述人仕披露資料。即使收受資料一方的營業地點在香港境外(包括新加坡),或隨披露後該收受資料一方(包括「星展銀行集團」)將在香港境外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全部或部份有關資料,「公司」亦可作出披露。
在不受(e)段及本(f)段規限的一般性情況下,「公司」將披露資料予「星展銀行集團」或任何人仕作資料處理、分析或其他用途。而有關披露當遵從適用之法律,香港金融管理局或其他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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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為達至以上(e)(iv)段之目的,「公司」可能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及提取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以檢討任何與信貸安排相關的下述事項:
| (i) |
增加信貸額; |
| (ii) |
縮減信貸(包括取消信貸或減低信用額);或 |
| (iii) |
與資料當事人制訂或推行債務安排計劃。 |
「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時,必須符合「守則」及其他相關的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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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根據及按照「條例」及「守則」的條款,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 (i) |
審查「公司」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並查閱有關資料; |
| (ii) |
要求「公司」更正任何有關他/她的不準確資料; |
| (iii) |
查悉「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執行並獲知會「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及 |
| (iv) |
就「公司」已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個人信貸資料方面:
| (1) |
要求知悉日常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的資料項目; |
| (2) |
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要求查閱及更正資料;及 |
| (3) |
當賬戶下的信貸全數結清而終止,並於過去五年內沒有超過六十天的欠繳記錄的情況下,可要求「公司」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出刪除任何賬戶資料(由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伸延至涉及按揭的個人信貸)。如他/她有任何上述一類超過六十天的欠繳記錄,賬戶還款資料可被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保留直至由完全清償該欠繳款項日起計五年或在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被通知有關他/她的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五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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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按照「條例」及「守則」的條款,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或之後,「公司」不時就按揭收集或持有的所有資料當中,「公司」會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關於資料當事人的按揭帳戶一般資料(包括其可能不時更新的任何資料)。信貸資料機構會使用由「公司」提供的按揭帳戶一般資料統計個別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不時持有按揭的宗數,於信貸資料庫內讓信貸提供者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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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
有關「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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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本通告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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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
考慮任何信貸申請或不時進行信貸審查時,「公司」可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取有關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或查閱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庫。假如資料當事人有意查閱該信貸報告,「公司」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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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資料當事人根據「條例」的條款提出的關於資料查閱或更正,或索取有關「公司」資料的政策執行及所持有資料類別的要求,應向下列職員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星展銀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港島東華蘭路18號
港島東中心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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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在本通告內,下列詞組具以下涵義:
「賬戶資料」、
「賬戶還款資料」及
「個人信貸資料」 |
具有「守則」賦予的相同涵義; |
| 「銀行集團公司」 |
指「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公司」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任何上述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或其任何有關連公司(即股權由任何上述公司持有的公司),包括「星展銀行集團」旗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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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 |
指可用作支付貨品及服務費用或提取現金的任何塑料卡。常見例子包括信用卡、扣賬卡、ATM卡、Cashline卡及儲值卡; |
| 「守則」 |
指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守則」可於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公開網站(www.pcpd.org.hk)取得; |
| 「資料當事人」 |
指與「公司」客戶及向「公司」提供資料(包括個人資料(該詞定義見「條例」)的其他類型人仕(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服務及授信申請人、擔保人、公司職員及經理、供應商、承建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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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展銀行集團」 |
其控股公司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銀行集團; |
| 「香港」 |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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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揭賬戶一般資料」 |
具有「守則」賦予的相同涵義,即以下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全名、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香港身份證或旅遊證件號碼、出生日期、地址、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狀況(如生效、已結束、已撇帳)、(如有)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 |
| 「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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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機構」及
「控股公司」 |
具有<<公司條例>>賦予的相同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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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可隨時免費選擇不接收「公司」發出的任何直銷推廣資料。若閣下選擇不接收「公司」發出的直銷推廣資料,請填寫以下表格並交還本行(僅適用於個人客戶)。閣下的要求適用於閣下在「公司」開設的所有賬戶(不包括有關閣下的獨資公司或合夥公司賬戶)。請為獨資公司或合夥公司賬戶另行填寫表格,並註明有關賬戶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