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定義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以下文字和詞語在任何適用的情況下應具下列相應的意義: 「接達代碼」指接達服務所需的用戶名稱及密碼或其他保安代碼(不論是否由銀行供給客戶),可予不時更改;
「戶口」指開立於銀行的任何往來戶口、儲蓄戶口、DBS Wealth Account、星展豐盛理財戶口、星展豐盛私人客戶戶口、星展私人銀行戶口、信用卡戶口、定期存款戶口、證券戶口及/或其他戶口,而此等戶口已登記使用服務;
「聯繫人士」指屬於同一「公司集團」(定義見《公司條例》第二條)之公司或法人團體;
「銀行」指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包括其承繼人及受讓人);
「客戶」指戶口持有人,包括任何遺囑執行人、遺產代理人、破產管理人、合法承繼人及獲准許受讓人;
「客戶裝置」指用以接達服務的裝置(包括電腦、流動裝置或任何其他電訊設備)連同所有必需的軟件及其他硬件﹔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承繼人);
「收費表」指銀行公佈的銀行服務收費表(包括任何有關的有效補充資料及增編),客戶可於網站下載或於銀行各分行索取該收費表﹔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或任何承繼人);
「指示」指依照第6條條款於提交有效接達代碼及按銀行訂立的程序登入後透過服務給予銀行的指示﹔
「相關人士」就任何公司而言指其聯繫人士,以及該公司及/或其聯繫人士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證券戶口」指在銀行所開立的證券戶口;
「證券買賣服務」指由網站提供之網上證券買賣服務;
「服務」指銀行提供的網上銀行理財服務(包括證券買賣服務),讓客戶可透過客戶裝置操作戶口;
「短訊」指讓客戶透過流動電話網絡接收到文字訊息的短訊服務;
「交易日」 指聯交所可供在正常交易時段進行證券買賣之日子;及
「交易」定義見第6.2條條款。
「網站」指www.dbs.com/hk或其他由銀行或其代表所運作及/或設立的互聯網網站或任何流動裝置或電訊設備應用程式。
標題僅為方便而使用,解釋此等條款及細則時不應加以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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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客戶確認符合資格
客戶確認他/她是: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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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客戶裝置」的擁有人,或客戶裝置的擁有人已正式授權客戶用它來接達和使用服務;及 |
| (c) |
通常居住在(而客戶裝置是設置在)香港或在服務可合法地由客戶使用及由銀行提供的其他司法管轄區。 |
客戶同意,若以上確認的任何資料已屬不確,便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屆時除非與銀行以書面協定特別安排,否則客戶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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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互聯網科技的限制
3.1 |
客戶承認互聯網是一種新穎和發展迅速的科技。因此,雖然銀行致力發展其互聯網設施,但是:
(a) |
服務未必能滿足客戶的所有要求或期望; |
(b) |
服務的特點或功能可能不時變更; |
(c) |
銀行會努力確保服務妥善運行,但其運作可能會中斷及/或需要定期修改和改良; |
(d) |
為減少風險,銀行可能對服務的交易額、資金轉帳目的地和其他功能設立(和不時修訂)限制及/或設定用戶要求;及 |
(e) |
服務的使用或會因客戶裝置的類型、規格及/或配置而受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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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銀行對任何基於不在其合理控制範圍內的原因(包括但並不限於通訊設施的故障或失靈,或任何通訊中斷、延誤、訛誤或截斷),而導致傳送、接收或執行指示有所延誤,概不負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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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客戶承認除與互聯網有關的因素外(包括本第3條條款所提及者),市場資訊瞬息萬變及其他市場因素,亦可能導致執行指示有所延誤或不能執行的情況發生,包括執行一些利用特定價格或價位或「最佳價格」或「市價」進行交易的指示。客戶皆接受這些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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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銀行為答覆網上查詢而在網站或透過其他途徑報述的任何匯率、利率、買賣價及其他價格及資料,均僅供參考之用,並無任何約束力。當客戶接納銀行於處理有關交易時及就有關交易而提供的任何匯率、利率、價格或資料,客戶將受其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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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客戶的義務
客戶同意於任何時候:
(a) |
客戶都不會披露或容許任何其他人取得客戶的接達代碼或以其他方式透過服務接達客戶的戶口; |
(b) |
客戶會確保沒有其他人未經授權而接達服務(不論是藉使用客戶裝置或其他方式),並且(但不限於)會確保沒有其他人獲得接達服務所必需的任何密碼或其他認證; |
(c) |
客戶不會將服務用作或試圖用作其原定用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
(d) |
客戶不會和不會試圖倒序設計、解編、拆解或以其他方式竄改服務或由銀行或代表銀行操作的任何系統或軟件,亦不會協助或容許任何其他人如此做;及 |
(e) |
客戶只應把由網站所得的所有數據、資料及即時報價作其個人用途及參考之用,上述數據、資料及報價不得為商業目的而複印、複製、分列、傳送或使用,或編制在第三者網站上,而且客戶不得就任何原因把上述數據、資料或報價給予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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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接達代碼
5.1 |
客戶必須使用有效接達代碼以使用服務。銀行可發送接達代碼至客戶最近通知銀行的地址或手提電話號碼,或透過自動櫃員機或銀行指定的其他渠道發送接達代碼至客戶。客戶須承擔有關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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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客戶承認及接受,任何可以得到或知道接達代碼之人士,將能夠接達服務並就客戶的戶口發出指示,包括但不限於發出交易指示及從戶口中提款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客戶的款項。客戶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如第15條條款所列之措施)以保護客戶的接達代碼,並同意不會因任何人士得悉客戶的接達代碼而令銀行蒙受損失。銀行不會為任何未經授權交易引致的任何損失負責,於第16條條款所列之因素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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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除接達代碼以外,銀行可全權要求客戶使用銀行透過短訊發出的一次專用密碼接達服務,在此情況下,客戶有全部責任向銀行申請發放一次專用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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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客戶承認當客戶身處外地或使用外地流動電話服務網絡時,客戶的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可能未能支援客戶以短訊形式接收一次專用密碼。同時,服務供應商亦可能會就接收一次專用密碼收取費用。銀行不會承擔任何由服務供應商或其他有關機構所收取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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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以短訊形式發送的一次專用密碼可能會因客戶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的流動電話服務網絡繁忙而有所延誤。銀行不會承擔因流動電話服務網絡故障構成之任何服務中斷或延誤所引致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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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給予指示
6.1 |
銀行有權(但並非必須)接受及依賴按照服務安排的接達代碼作出(或在其他情況下銀行合理地相信是真實)的任何或全部指示、指令、通知及/或其他通訊,不論該指示、指令、通知或其他通訊是透過電話、互聯網或書面形式發出的,客戶應對所有該等指示、指令、通知及/或通訊負責,並受其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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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銀行會接收有關客戶戶口或客戶與銀行的其他關係的指示,並按指示行事(「交易」),條件為無論何時:
(a) |
銀行應確保執行任何指示之前,有關指示已藉著銀行核實客戶的一組或多組接達代碼而獲得認證,但銀行無義務執行任何進一步認證或其他步驟; |
(b) |
銀行有權(但並非必須)按指示被接獲時的內容執行接獲的任何指示。銀行就任何指示的記錄,除非有明顯的錯誤,應是最終及具約束力的; |
(c) |
銀行可拒絕處理任何其認為不可行或不合理的指示,或任何有違其一般業務慣例及程序的指示; |
(d) |
銀行對任何數據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或因客戶裝置的任何錯誤、失靈或故障而造成的數據訛誤、截斷、刪除或遺失概不負責; |
(e) |
客戶將受連同客戶的一組或多組接達代碼一併接獲的任何指示約束;及 |
(f) |
通常銀行一旦接獲指示,便會發出電子認收訊息,但在某些情況下,此等指示可能直至下一個該類指示整批處理日才實際被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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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客戶承諾會按銀行要求盡快以書面確認任何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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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示之有效期
| 7.1 |
指示一經發出,便不可修改、取消或撤回。不論是客戶本人或其他人士發出的所有指示(只要銀行真誠了解及按照執行),均不得撤銷並對客戶有約束力。除驗證任何一組接達代碼外,銀行無責任或義務驗證任何指示或發出任何指示之人士之身份或權限的真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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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每份戶口結單上所列的各項交易,應視為獲授權及正確,並經客戶確認及確實,除非銀行在客戶被視為收到上述戶口結單當日後九十天內收到客戶提出相反內容的書面通知,則屬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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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客戶確認就任何證券買賣服務發出的指示僅於發出當日有效,並將於其發出的交易日結束時作廢,但若客戶就指示另有指明較長的有效期,則該指示將於指定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結束時作廢。客戶於非交易日發出的任何指示將於下一個交易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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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確認指示
如果發生下列任何情況,客戶同意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銀行:
| (a) |
發出指示後,客戶未有收到:
(i) |
指示的參考編號;及 |
(ii) |
指示或執行指示的準確確認(不論是以書面、電子或口頭形式發出的);或 |
|
(b) |
客戶就其未有作出指示的交易收到交易確認(不論是以書面、電子或口頭形式發出的)或就交易確認出現其他疑問或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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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繳付賬項
在銀行接受的情況下,客戶可不時指示銀行在客戶所指定之日期付款予銀行不時預設之商戶、政府、慈善機構或任何其他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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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金轉帳服務
涉及任何戶口之間的資金轉帳或任何戶口與客戶及/或第三者設於銀行及/或其他銀行的任何其他戶口之間的資金轉帳的交易,只有在銀行已訂立所需安排的情況下方能被接納。此等資金轉帳交易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於同一日處理,或由銀行酌情決定於下一個營業日處理或任何其他由客戶指定並為銀行接納的日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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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定期存款
銀行可不時接納客戶經由服務有關於銀行設立定期存款的指示。根據收到的指示,銀行會訂下定期存款的條款(例如利率及到期日等)。銀行備存的紀錄應被視為客戶給予指示之決定性證據。銀行會向客戶提供定期存款的收條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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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提示服務
銀行可就經由服務作出的交易傳送電郵或短訊予客戶(「提示服務」)。使用提示服務需受《提示服務條款及細則》所約束。客戶可瀏覽網站或於銀行各分行索取有關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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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產品條款及細則的適用性
任何交易所涉及的產品之條款及細則(例如使用銀行之任何有關戶口、電話銀行服務、或其他的銀行產品或服務所適用的條款及細則),跟本條款及細則同樣適用。就服務而言,如出現該等條款及細則與本條款及細則不一致時,則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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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費用和收費
銀行承諾向客戶提供關於其費用和收費的清晰資料。客戶應注意:
(a) |
銀行可就透過服務完成交易而收取收費表內顯示的費用和收費。客戶同意此等費用和收費可從客戶設於銀行的任何戶口扣除; |
(b) |
收費表的任何改動將於網站上發出通知,並應在發出通知後不少於三十天後才生效;及 |
| (c) |
客戶同意向銀行支付不時獲得通知的費用和收費(包括聯交所收取的適用徵費,以及所有有關證券戶口或任何交易的適用印花稅、收費、過戶費、利息及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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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客戶的保安責任
客戶承擔保障接達代碼、客戶裝置和服務使用安全的全部責任,並同意審慎地及本著真誠行事,包括採取下列保安措施:
(a) |
任何裝置若已被惡意軟件入侵,或曾被擅自改動以致可從裝置偷取資料或將惡意軟件下載至裝置或增加發生這些情況的機會,客戶均不應以有關裝置接達服務; |
(b) |
客戶不應從來源不明的網站下載任何軟件或應用程式,及不應進入這些網站; |
(c) |
客戶應確保其透過銀行的真正網站接達服務; |
(d) |
服務需經提交有效接達代碼及(在適用的情況下)按銀行不時規定的程序預先登記才可接達; |
(e) |
客戶無論何時都必須將接達代碼保密,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或在可能導致披露或誤用的情況下將接達代碼寫下或記錄; |
(f) |
客戶透過客戶裝置接達服務期間,必須防止任何人未經授權進入或使用客戶裝置; |
| (g) |
客戶不得容許任何人士管有或操控客戶用以接收一次專用密碼的裝置; |
| (h) |
如客戶的接達代碼已對任何其他人披露,或客戶的接達代碼、一次專用密碼、客戶裝置或用以接收一次專用密碼的裝置實際上被誤用或懷疑被誤用,則客戶必須立即撥電2290 8888通知銀行,並於24小時內向銀行提供任何上述通知的書面確認及誤用詳情;及 |
| (i) |
客戶清楚及接受如任何人管有、得悉或被批准獲得客戶的接達代碼,將可發出證券買賣指示、操作客戶之任何戶口及從中提取資金(除因第16.1條條款導致外),而銀行不會承擔任何有關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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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互聯網的保安-銀行對客戶的保證
16.1 |
在客戶遵守第15條條款(客戶的保安責任)及客戶並無進行詐騙或嚴重疏忽的情況下,客戶毋須對下列原因引致的未經授權交易而導致 (i) 資金損失、延遲過戶或錯置或 (ii) 遺漏或指示失當的付款(統稱為「失誤交易」)負上責任:
(a) |
服務的保安系統沒有預防的電腦罪行;或 |
(b) |
銀行引致或在銀行控制下的人為錯誤或系統錯誤;或 |
(c) |
銀行、其職員或代理人的詐騙或疏忽﹔ |
於上述情況下,客戶有權獲銀行償付客戶因失誤交易直接引起的資金損失及任何實付利息、費用或逾期罰款,但銀行對客戶概毋須承擔有關失誤交易的任何進一步或其他義務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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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如客戶違反第4條或第15條條款,客戶須承擔因任何情況所導致的全部損失或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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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銀行免除責任
在下列情況下,銀行對關於服務的任何申索、損失或損害毋須負上責任:
(a) |
凡服務的任何功能未能提供予客戶、受到限制、暫時中斷或已被終止或變成不可運作;及/或 |
(b) |
凡任何指示因任何理由而未被執行、延遲或截斷或出錯(除非是由於第16條條款 (a) 至 (c) 所列的原因引致);及/或 |
(c) |
如客戶未能履行第15條條款(客戶的保安責任)內列明的責任;及/或 |
(d) |
上述申索、損失或損害是涉及使用或不能使用服務或該系統內的錯誤或不足之處(不論是因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所引致的任何利潤損失或機會損失或任何其他相應或間接的損失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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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服務的提供和終止
18.1 |
銀行的服務宗旨是於任何時候都會提供服務。但是,
(a) |
每當銀行認為需要時,它可以修改、更新、限制、暫時中斷或終止:
(i) |
服務的供應或任何特點或功能;或 |
(ii) |
客戶就一切或任何服務的接達特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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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銀行可對透過不同類型的客戶裝置使用服務施加特別條件;及 |
(c) |
如客戶的任何戶口已有三個月或更長時間未有接達服務,銀行可終止該戶口的服務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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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銀行於一般情況下將發出有關任何上述行動的事先通知,但在若干情況下發出事先通知可能並非切實可行則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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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由第三者提供給客戶使用的網上服務
19.1 |
為使網站內容更豐富及提供更全面的客戶服務,銀行會不時向客戶提供可選用的網上服務。這些服務可能由第三者服務供應商所提供,在此情況下,客戶同意及接受:
(a) |
該等服務及其內容是由第三者服務供應商另行安排提供的,銀行並不牽涉其中,與此同時客戶須遵守該服務供應商之使用條款; |
(b) |
銀行會通過合理的步驟來選擇服務供應商,但對於該服務供應商的服務或其合適性、內容、表現、準確性、可靠性、完整性或其他方面,銀行無法提供保證或擔保及不會作出任何保證或陳述; |
(c) |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銀行將不會為任何因使用有關服務及/或服務停止、服務受阻或未能提供服務,或涉及服務的任何錯誤或遺漏或其他問題而直接或間接產生、附帶或隨後引起的損失負責; |
(d) |
為使客戶可使用某些服務,銀行可能需要提供客戶某些個人資料予服務供應商; |
(e) |
在申請有關服務前,客戶必須考慮及明白該服務供應商的使用條款及個人資料政策; |
(f) |
決定該服務是否適合及是否申請該服務(根據該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資料),以及是否接受該服務供應商的使用條款及個人資料政策(如有),純粹是客戶個人的責任﹔ |
(g) |
任何一方皆不保證市場數據或任何其他市場資料的及時性、次序、準確性或完整性,而銀行、其相關人士或任何發放者對這些數據、資料或信息的不準確、錯誤、延誤或遺漏,或對這些數據、信息與資料的傳送、發送或失靈或中斷而引起或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承擔責任,不論上述問題是因任何人士疏忽或因任何一方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與否;及 |
| (h) |
該等服務所提供的市場數據及/或資料都是由發布這些數據及資料的參與證券交易所或協會或代理人向銀行提供,上述參與者均宣稱對這些數據及資料擁有所有人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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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銀行強烈建議客戶在申請任何該等服務前,直接聯絡有關服務供應商以解決任何問題及/或索取更多資料及/或澄清任何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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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聯名戶口
20.1 |
若有關戶口為聯名戶口,本條款及細則所述的「客戶」,適用於所有及每一位聯名戶口持有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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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每位上述人士均應承擔共同及各別的有關責任;及 |
(b) |
任何一位上述人士均具全面權力及權限,以行使客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所有權利及享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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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使用正確接達代碼接達服務,即視爲符合開戶文件上的任何共同簽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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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若客戶為有限公司或商號(不論屬獨資或合伙商號或其他非個人戶口持有人(任何類別)),不論戶口的簽署授權安排如何,獲提供接達代碼的被授權人將可以獨自使用服務,所有該等使用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客戶需要自行負責選擇及監控所有獲提供接達代碼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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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版權擁有人
客戶確認服務及所有附屬軟件為銀行/或第三者供應商專有。客戶不得(也不得協助他人或容許他人)竄改、改裝、解編、倒序設計或以其他方式改動服務及其軟件,亦不得試圖未經授權接連系統之任何部分。如果客戶於任何時候違反上述規定或本條款及細則內的任何其他協議或承諾,或如果銀行於任何時候合理地懷疑出現任何違反的情況,銀行可行使酌情權,未經事前通知而立即暫停或終止客戶的接達代碼及/或取消客戶的任何戶口。客戶承諾,如發現任何人士作出任何上述行為,會立即通知銀行。
|
| |
|
22. |
修訂
銀行可不時修訂本條款及細則,銀行將在網站上發出有關任何修訂的通知。當銀行建議之修訂涉及增加銀行收費及/或影響客戶的責任及義務時,銀行應給予客戶最少三十天的預先通知,但若發出該預先通知並非切實可行則除外。有關其他修訂,銀行會在合理時間內預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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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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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銀行遵照銀行營運守則等
本銀行承諾遵守香港《銀行營運守則》及其他適用於香港持牌銀行的法定要求或非法定準則。本銀行在經營服務及應用及詮釋本條款及細則時,均會盡力符合此等要求或準則。
|
| |
|
24. |
個人資料
客戶同意受不時適用之銀行資料政策所約束,該等資料政策適用於客戶所提供予銀行的一切個人資料,以及由於客戶使用服務而產生的所有資料。客戶可於網站下載或於銀行各分行索取適用之資料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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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法律和語文
| (a) |
本條款及細則應以香港法律解釋和受其管轄,並受制於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
(b) |
本條款及細則的英文和中文版本若有任何分歧,應以英文版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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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
監管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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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基於指示而進行的交易應受制於聯交所及香港結算不時修訂的規章、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期權買賣規則)、規例、附例、慣例及使用的有關條文。銀行按照上述法律、規則及指引作出的行動,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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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風險披露聲明
客戶明白、確認及接納以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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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證券價格可以及確實會波動,任何個別證券可能出現向上及向下趨勢,且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變得毫無價值。客戶理解到買賣證券可能會招致損失而非獲得利潤這個固有風險。這是客戶應準備接受的一項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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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將證券交由銀行保存也可能存在風險。舉例來說,倘銀行持有客戶的證券並變成無償債能力,則客戶在收回證券時可能會遇到嚴重延誤。這是客戶應準備接受的一項風險;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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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互聯網通訊可能受潛在的技術不足、網絡訊息阻塞及超出銀行的合理控制範圍的外來因素影響。基於上述原因,互聯網並非一個完全可靠的通訊媒介。客戶確認並同意,由於任何上述因素的緣故,銀行或未能接收或即時接收指示,導致執行指示出現延誤或遺漏,及/或導致銀行未能以客戶給予指示當時之價格並只能以其他價格執行指示。此延遲或遺漏執行指示的情況會在互聯網處理大量指示及市場出現較大波動時較可能發生。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在任何通訊當中均有指示被截取、出現誤解或失誤的風險,而該等風險完全由客戶承擔。客戶確認及同意指示一經發出是不可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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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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